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854-1号申请执行人孙换利,居民。被执行人孙宗才,居民。申请执行人孙换利与被执行人孙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费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换利于2014年4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孙换利与被执行人孙宗才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宗才所有的存款15万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雁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玉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