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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6号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常凤花、马建国、熊启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常凤花,马建国,熊启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被执行人常凤花,女,1960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建国,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熊启其,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2867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25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常凤花、马建国、熊启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凤花、马建国、熊启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赵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