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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25号

李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1日被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广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苏元坤,广平县广平镇南苏庄村人。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梁海燕、翻译人员苏元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3日11时至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蔡亚栋、高伟在北京市密云县新东路42号李某乙经营的胜园通工艺品商店、密云县沿湖小区22号楼1单元102室王某甲经营的鸿运东田诊所、密云县上营北区5号楼2单元102室郝某经营的北京奥金达商贸有限公司、密云县宾阳西里27号楼24-15号胡某经营的胖美人衣阁店盗窃现金共计2975元。2、2013年11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蔡亚栋、高伟在广平县建新街北段路西的传阅广告门市、艾薇养发护肤中心门市、富硒农庄门市盗窃现金共计5250元。2014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原平市轩岗镇邮政储蓄银行被原平市公安局轩岗派出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李某甲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3日11时至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蔡亚栋、高伟(均已判)窜至北京市密云县新东路42号李某乙经营的胜园通工艺品商店、密云县沿湖小区22号楼1单元102室王某甲经营的鸿运东田诊所、密云县上营北区5号楼2单元102室郝某经营的北京奥金达商贸有限公司、密云县宾阳西里27号楼24-15号胡某经营的胖美人衣阁店盗窃现金共计2975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10月3日14时左右,其经营的密云县宾阳北里1号楼西北角胜圆通工艺品商店被盗了人民币1900余元。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10月3日13时05分,其经营的北京市密云县沿湖小区22号楼1单元102室鸿运东田诊所被盗现金800元钱左右。3、被害人胡某陈述,证实2013年10月3日12时50分,其经营的美人衣阁门市被盗了235元。4、被害人郝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3日13点左右,其经营的北京奥金达商贸有限公司被盗了40多元5、同案人蔡亚栋、高伟供述,供认2014年10月的一天,蔡亚栋、高伟、李某甲在密云县盗窃过现金。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供认其没有进去偷东西,只是在外面望风。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8、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手印鉴定书证实,2013年10月3日,北京市密云县沿湖小区2-5鸿运东田诊所发生的盗窃案,在现场把手上磁粉刷显提取的指纹痕迹与嫌疑人蔡亚栋左手食指的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遗留。北京市密云县上营北区5号楼2单元102室门脸房发生的盗窃案,在现场抽屉面板上磁粉刷显提取的指纹痕迹与嫌疑人蔡亚栋左手拇指的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遗留。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新东路42号胜圆通工艺品商店发生的盗窃案,在现场把手上磁粉刷显提取的指纹痕迹与嫌疑人蔡亚栋左手食指的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遗留。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宾阳西里27号楼24-15店发生的盗窃案,在现场玻璃上磁粉刷显提取的指纹痕迹与嫌疑人蔡亚栋左手中指的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遗留。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13年11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蔡亚栋、高伟窜至广平县建新街北段将路西的传阅广告门市、艾薇养发护肤中心门市、富硒农庄门市盗窃现金共计525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11月5日中午12点20分左右,其把包放到传阅广告门市后就锁了门出去吃饭了,1点左右吃完饭回来后就发现门市的门被撬了,其包不见了。包里有2150元钱,本人身份证一张,一张邯郸银行卡,两张农行卡,卡号都记不清了,一张以纯会员卡,一张美食美刻合同书。2、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3年11月5日中午12点5分左右,其把门市门锁了以后就回家吃饭了,下午一点40分左右,吃完饭回到门市以后发现门被撬了,放在门市电脑桌上的钱被偷了。门市在广平县建新街上,门市名称叫艾薇护肤养发中心。被盗的就是现金,总共有900元左右,其中7张100元的其它都是零钱。3、被害人裴某陈述,证实其在广平县建新街与朝阳路交叉口往南50米路西的富硒农庄门市,2013年11月5日中午12点左右其把门市锁好就出去吃饭了,下午1点20分吃完饭回来发现锁被撬了。丢了2200元,20张100元的其它都是零钱。钱就在一进门市电脑桌的抽屉里放着来,抽屉被撬坏了。4、同案人蔡亚栋供述,供认2013年11月上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和李某甲、高伟三人来到广平县,然后盗窃了三个门市,这三个门市分别是打印门市、美容门市、农产品门市。盗窃打印门市的时候,高伟先用改锥把门撬开进到里面,其和李某甲在外面把风。从这个门市盗窃了一个女士的黑色提包,具体什么东西不清楚,高伟偷了就给了李某甲了。第二个门市是美容门市,其用改锥把锁撬开后就进去了,李某甲和高伟在外面放风,然后其从门市桌子上把一个女士带拉链的手包偷了出来,把这个包给了李某甲,包里具体什么东西没看。第三个被盗的门市是个农产品门市,高伟直接把门推开了,还把门把手给弄坏了,然后其和高伟一起进到了门市里面,李某甲在放风。偷的多少钱记不清了。5、同案人高伟供述,供认2013年11月5日,其和蔡亚栋、李某甲一起来广平偷的东西,一次偷了三个门市。坐长途客车来的广平。三个门市一个美容门市、一个烟酒门市、还有一个门市想不起来是什么门市了。美容门市是两扇玻璃门,玻璃门上有两个竖着的门把手,锁是套在门把手上的,蔡亚栋用手一推就把门把手给弄坏了,然后就进去了,其和李某甲在外边放风。烟酒门市是其进去的偷的,他们两个放风,门市门也是两个玻璃门,锁也是在门把手上套着,第三个门市也是蔡亚栋进去偷的,其跟李某甲负责在外边放风,偷的什么东西不知道。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供认其没有进去偷东西,只是在外面望风。7、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广)公(刑)鉴(痕)字(2013)06号手印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现场门框内则用磁粉刷显提取的手印痕迹一枚是嫌疑人蔡亚栋的左手拇指所留。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有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监控录像光盘、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蔡亚栋、高伟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2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甲系聋哑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郑书强

审 判 员  石广霞

人民陪审员  袁 延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小陆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