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502号原告赵合印,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新立,男,汉族,1967年4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合印诉被告吴新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合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合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合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合印承担。
审 判 长 崔 浩
代理
审判员 陈统京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