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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2502号

赵合印与吴新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8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合印,吴新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502号原告赵合印,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新立,男,汉族,1967年4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合印诉被告吴新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合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合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合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合印承担。

审 判 长  崔 浩

代理

审判员  陈统京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