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357-1号
申请执行人:徐军华,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焦伟波,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徐军华与被执行人焦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军华以(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焦伟波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焦伟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焦伟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伟波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焦伟波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伟波的银行存款4558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