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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执字第1452-1号

刘恩与李建鸿、赵修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恩,赵修良,李建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江执字第1452-1号申请执行人刘恩。被执行人赵修良。被执行人李建鸿。关于刘恩与赵修良、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88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权利人刘恩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建鸿、赵修良纳入执行失信人名单。因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元,本次执行未实现标的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芳

审 判 员  许伦康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