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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胡翠银诉被告阜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银,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胡翠银,女。

委托代理人:齐保宽,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5858-3。

法定代表人:孙洁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亮,阜阳公安局颍州分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余东升,阜阳公安局颍州分局法制科科员。

原告胡翠银不服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强制戒毒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翠银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禁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监管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所以其提起行政诉讼已无必要,原告胡翠银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胡翠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翠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李煌真

审 判 员  程晓明

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亚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