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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77号

王春虎与崔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春虎,崔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春虎,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崔莉,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春虎因与被上诉人崔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4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春虎,被上诉人崔莉的委托代理人高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王春虎持有在安徽太和福格森保健品经营部崔莉名片的背面写有崔莉的欠条一张,该欠条的内容为:“欠条4230元崔莉9.2号”。王春虎以崔莉未偿还退货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崔莉偿还退货款423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王春虎自认该欠条中的“欠条”、“崔莉”、“9.2号”等字为其本人书写。崔莉否认与王春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王春虎主张与崔莉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王春虎虽然提供欠条一份,但该欠条中的“欠条”“崔莉”“9.2号”等字为王春虎本人书写,且崔莉否认与王春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春虎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因此,王春虎主张与崔莉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不能成立。故王春虎要求崔莉偿还退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王春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春虎负担。王春虎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崔莉欠其4230元退货款;一审法院剥夺其诉讼权利。崔莉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王春虎二审申请二位证人出庭作证,崔莉以王春虎一审中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二审申请不应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王春虎一审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二审申请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王春虎二审提交李子兵、张占示、王振的书面证言各一份。崔莉以该三份书面证言不属于新证据为由,不同意质证。

本院认为,该三份书面证言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应予以采信。王春虎庭后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份,申请本院调取证据。

本院认为,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属于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不应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二审所举其他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上诉人崔莉应为1973年5月8日出生。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崔莉是否欠王春虎退货款,一审法院是否剥夺王春虎的诉讼权利。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王春虎主张与崔莉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王春虎虽然提供欠条一份,但该欠条中的“欠条”“崔莉”“9.2号”等字为王春虎本人书写,且崔莉否认与王春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春虎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王春虎主张与崔莉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不应予以支持。王春虎主张崔莉欠其退货款,不予支持。王春虎主张一审法院未同意其申请对欠条进行鉴定,剥夺了其诉讼权利。王春虎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向一审法院提出对欠条进行鉴定的书面申请,对于王春虎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春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代 巍

审 判 员  许敏灵

代理

审判员  陶春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韦春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