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民初字第97号

陈家川与富源县振昌矿业有限公司、高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5-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陈家川;富源县振昌矿业有限公司;高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97号原告陈家川,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生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委托代理人张治华,云南云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文波,云南云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富源县振昌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加昌,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高青,男,汉族,1983年9月2日生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本院受理原告陈家川诉被告富源县振昌矿业有限公司、高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陈家川以证据不足,需要寻找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家川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还原告陈家川人民币1150元,其余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陈加川承担。

审 判 长  瞿艳红

人民陪审员  董 芝

人民陪审员  温双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