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97号原告陈家川,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生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委托代理人张治华,云南云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文波,云南云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富源县振昌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加昌,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高青,男,汉族,1983年9月2日生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本院受理原告陈家川诉被告富源县振昌矿业有限公司、高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陈家川以证据不足,需要寻找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家川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还原告陈家川人民币1150元,其余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陈加川承担。
审 判 长 瞿艳红
人民陪审员 董 芝
人民陪审员 温双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