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二初字第700号
原告:王杨,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120104198005296838,无业,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集体户7德胜门外大街4号。
委托代理人:王荣田,男,满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30802195301100813,退休。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中华2组团4号楼4单元508号。
被告:韩雪,女,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4198501200068。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130栋2单元1层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杨与被告韩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杨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