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477号罪犯刘某。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中区刑初字第018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其违法所得8万余元予以没收(已退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向红、刘冰,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人员王艳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本人进行了陈述,1名管教人员、1名同改人员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人证言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殊
审判员 王宗富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庹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