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00066号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十涧湖路辛东变电所南。组织机构代码58723320-8。法定代表人胡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书,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8日,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费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