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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99号

李小俊、李玉申、李卯花、李军营申请执行刘佳、董笑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俊、李玉申、李卯花、李军营,刘佳、董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99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俊、李玉申、李卯花、李军营

被执行人:刘佳、董笑梅李小俊、李玉申、李卯花、李军营申请执行刘佳、董笑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高刑初字第20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小俊、李玉申、李卯花、李军营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高刑初字第20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万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 郭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