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12号
原告:许某某。
被告:张某。本院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毛文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招娣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