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12号

许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月)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12号

原告:许某某。

被告:张某。本院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毛文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招娣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