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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一初字第59号

严金娣、古长青等与廖献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4-08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严金娣,古长青,古长虹,古长春,廖献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严金娣,女,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原告古长青,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广东省梅县。原告古长虹,女,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原告古长春,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被告廖献彬,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地址:安远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157号。负责人唐远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金娣、古长青、古长虹、古长春诉被告廖献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金娣、古长青、古长虹、古长春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金娣、古长青、古长虹、古长春在本案开庭审理前,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金娣、古长青、古长虹、古长春撤回对被告廖献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严金娣、古长青、古长虹、古长春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古红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邱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