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李某某,女,1954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安市。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广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国正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