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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485号

李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李某某,女,1954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安市。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广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国正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