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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保字第43-1号

任必胜、戴惠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任必胜;戴惠荣;角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保字第43-1号

申请人:任必胜,男,汉族,1945年8月2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潘行建,仲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戴惠荣,男,汉族,1963年6月14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

申请人:角云,女,汉族,1969年9月8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必胜诉被申请人戴惠荣、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必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戴惠荣、角云价值3767533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必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戴惠荣、角云价值376753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