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保字第43-1号
申请人:任必胜,男,汉族,1945年8月2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潘行建,仲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戴惠荣,男,汉族,1963年6月14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
申请人:角云,女,汉族,1969年9月8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必胜诉被申请人戴惠荣、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必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戴惠荣、角云价值3767533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必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戴惠荣、角云价值376753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