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申字第10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岳琮心,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付桂珍,女,193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已故)
委托代理人:张学仁,金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妹,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云成,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再审申请人岳琮心、付桂珍因与被申请人金云成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付桂珍于2015年2月26日逝世,其子女岳美兰、岳俊兴、岳美芝书面声明本案的诉讼等一切纠纷均放弃参加,由本案再审申请人岳琮心承继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岳琮心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虽然对一审判决作了一些条款上的变更,但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官民一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2、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并无不当,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岳琮心在再审申请过程中亦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岳琮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无事实根据,生效判决书合法、正确,依法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据此,岳琮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予以驳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岳琮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尹 群
审判员 唐 勇
审判员 晏云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