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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林民初字第41号

张贵德与吉林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贵德,吉林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林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贵德,男,1954年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吉林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抚松县。法定代表人李怀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抚松县。法定代表人陈贵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德诉被告吉林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张贵德负担。

审判员  张晓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