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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940号

赵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余某,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财产分割费500元,退还给原告赵某。

代理

审判员  丁宝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芊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