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立行初字第4号起诉人匙宝信。2015年4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匙宝信递交的起诉状及相应证据材料。起诉人所列被告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行法局。起诉人诉讼请求为:1、撤销大高执法限拆决字〔2014〕4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行法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行政行为相对人送达了大高执法限拆决字〔2014〕4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匙宝信于2015年4月1日持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三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本院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已向起诉人进行了释明,但起诉人仍坚持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匙宝信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裁定书中上诉权利的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玉东
人民陪审员 梁 萍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