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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立行初字第4号

匙宝信与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行法局规划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匙宝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立行初字第4号起诉人匙宝信。2015年4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匙宝信递交的起诉状及相应证据材料。起诉人所列被告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行法局。起诉人诉讼请求为:1、撤销大高执法限拆决字〔2014〕4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行法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行政行为相对人送达了大高执法限拆决字〔2014〕4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匙宝信于2015年4月1日持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三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本院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已向起诉人进行了释明,但起诉人仍坚持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匙宝信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裁定书中上诉权利的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玉东

人民陪审员  梁 萍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