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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行初字第1号

宫淑琴诉桦川县村镇建设管理局侵犯房产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淑琴,桦川县村镇建设管理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桦行初字第1号原告宫淑琴,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桦川县村镇建设管理局,地址:桦川县悦来镇。法定代表人李金录,男,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淑琴诉被告桦川县村镇建设管理局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淑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振伦

审 判 员  崔炎火

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皆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