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宋某某,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向贤伦,男,1956年6月21日生,贵阳羊艾监狱退休班干部,住赤水市。被告官某某,女,1971年1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张茂田,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官某某的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定权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任小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