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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监民监字第14号

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汇龙程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汇龙程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14号原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昌德镇昌德村。法定代表人周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博,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安虹街4委**。法定代表人郑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宝辉,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反诉原告):大庆市汇龙程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程宇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周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博,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庆市汇龙程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黑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璞

审 判 长  孔繁波

代理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