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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215号

刘××与王××离婚���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times,王×&time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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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刘××。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达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