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梅玉峰,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蒯 舒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恒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