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64号原告王成,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双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陈中亮,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双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王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4元,退回737元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志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