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4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济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泽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太原麒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济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太原麒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太原麒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注销,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长执字第0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晋星
审 判 员 申志勇助理
审判员 赵喜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曾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