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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司调确字第16号

汝XX等遗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汝XX,陈XX,刘XX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司调确字第16号

申请人:汝XX(陈X之女),女,1993年4月8日出生,辽宁对外经贸大学会计学院2012级学生,住该学院宿舍。

申请人:陈XX(陈X之父),男,1940年4月14日出生,石河子东泉农场退休职工,住该农场。

申请人:刘XX(陈X之母),女,1944年6月4日出生,,石河子东泉农场退休职工,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汝XX、陈XX、刘X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汝XX、陈XX、刘XX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8日经第八师一四二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陈X于2015年3月30日去世,其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2150901000090xxxx)、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302835753xxxx、622841299008490xxxx)、中国银行(卡号:621661830000820xxxx)、昆仑银行(卡号:621029019900136xxxx、621029019900136xxxx)的存款余额均归陈XX、刘XX继承、所有;汝XX自愿放弃继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伟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