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680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56年4月8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64年9月18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3)昆民二终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行为房屋产权过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标的位于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傲春苑7-2-1D号房产设有银行抵押权且申请人王某未还完银行贷款,本案暂不具备房产过户条件,经回告申请人王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6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王文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海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