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19号
原告:王卫,农民。
被告:���建春,农民。
被告:江俊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与被告王建春、江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负担。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
王卫、王建春与王建春、江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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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19号
原告:王卫,农民。
被告:���建春,农民。
被告:江俊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与被告王建春、江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负担。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