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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小字第19号

王卫、王建春与王建春、江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卫,王建春,江俊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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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19号

原告:王卫,农民。

被告:���建春,农民。

被告:江俊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与被告王建春、江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负担。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