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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行审字第14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与郑新鑫发(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排污费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郑新鑫发(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密行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新鑫发(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禄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楚沟村。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4)00073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新鑫发(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未缴纳2014年第二季度排污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4)00073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4)00073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4)00073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

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

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