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蔡积志。委托代理人叶高凡,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新颖,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增悦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琼。委托代理人于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积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积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赖敬荣(兼)
书记员 陈 彦 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