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88-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92年3月3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利杰,女,199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王志强与王利杰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5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利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王志强抚养费53568元。王志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才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利杰在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利杰在存款银行5437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文政
审判员 张世东
审判员 张明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韦可军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2月27日评议地点:执行庭参加人:
审判长孙文政,
审判员,张明辉、张世东记录人:
书记员韦可军评议记录如下:张世东:王志强与王利杰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588号民事判决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利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王志强抚养费535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利杰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建议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利杰在存款银行54371元。孙文政同意。张明辉:同意。合议庭评议意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利杰在存款银行54371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