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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88-1号

王志强与王利杰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强,王利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88-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92年3月3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利杰,女,199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王志强与王利杰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5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利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王志强抚养费53568元。王志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才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利杰在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利杰在存款银行5437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文政

审判员  张世东

审判员  张明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韦可军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2月27日评议地点:执行庭参加人:

审判长孙文政,

审判员,张明辉、张世东记录人:

书记员韦可军评议记录如下:张世东:王志强与王利杰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588号民事判决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利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王志强抚养费535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利杰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建议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利杰在存款银行54371元。孙文政同意。张明辉:同意。合议庭评议意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利杰在存款银行54371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