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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53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宋彦全与宋彦全、戚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宋彦全,戚军,徐英法,宋彦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53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18号。

诉讼代表人:王忠营,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万华,该支行员工。

被告:宋彦全,男。

被告:戚军,男。

被告:徐英法,男。

被告:宋彦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告宋彦全、戚军、徐英法、宋彦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新芬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