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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156号

邓明珍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珍,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156号原告邓明珍,女,194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平,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贵荣。

原告邓明珍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明珍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

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