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三初字第243号原告徐淑芹,昌乐县唐吾镇后孔村。被告李兆强,昌乐县北岩镇李家营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芹诉被告李兆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轿车一辆,张爱红自愿以其所有的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一套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学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郄本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