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66号
申请人:许华铸,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王辉,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申请人许华铸、王辉之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华铸、王辉之间关于房屋租赁纠纷,于2015年4月9日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辉自愿一次性赔偿许华铸8万元(包括租金及设备丢失的损失),已于2015年4月9日履行完毕;
二、许华铸、王辉就此次房屋租赁等再无其他任何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成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