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晋04执56号长治市潞安众益气体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04月1日收到申请执行人任树旺提出的执行长治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字第009号裁决书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发出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向任树旺支付所欠货款387690.9元(包含仲裁费、执行费)。
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将以上款项汇入如下帐户:收款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治市农业银行潞丰支行帐户:04702001040005489执行员 :岳峰联系电话:0355-2190****执行员 岳 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