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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26号

高海军与孙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高海军,孙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26号

原告:高海军,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孙丽,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军诉被告孙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孙丽总额3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孙丽总额3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爱桂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