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26号
原告:高海军,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孙丽,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军诉被告孙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孙丽总额3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孙丽总额3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爱桂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