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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晋宁云瑞兽药经营部诉被告姚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晋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宁云瑞兽药经营部;姚跃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法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晋宁云瑞兽药经营部。经营者:王光云,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新街乡石龙村委会小新村**,身份证号:5301221969********。地址:基宁咸继承者晋北路马蹬桥。委托代理人马玲芬、尹旋,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跃华,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生,住晋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宁云瑞兽药经营部诉被告姚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宁云瑞兽药经营部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宁云瑞兽药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宁云瑞兽药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晋宁云瑞兽药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