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中行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乔光明,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文盲,农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房子村村民。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彬,男,汉族,1951年10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房子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燕,女,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儿沟镇村民。系被上诉人之女。原审被告延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姚店派出所。住所地:姚店镇。负责人王延伟,所长。委托代理人常小宁,延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姚店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王亮,延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姚店派出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上诉人乔光明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彬、原审被告延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姚店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行初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光明以与被上诉人张文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光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光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乔光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正卫
审 判 员 霍雨枫
代理
审判员 孙 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 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