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012-1号申请执行人潘福庆,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菁城街道。被执行人漳平市联发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中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79837594-3。法定代表人俞水波,矿长。申请执行人潘福庆与被执行人漳平市联发石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房产、车辆登记情况,并查封被执行人漳平市联发石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砂石料。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将被执行人上述所查封的财产委托评估、拍卖,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所有的机器设备及砂石料应予委托评估、拍卖,在此期间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审 判 员 张 加 桂
代理
审判员 卢 炎 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