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李红仁,又名李洪仁,男,194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桂彬、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东,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仁与被告李卫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仁以与被告李卫东本系同胞兄弟,不再进行诉讼,双方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仁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红仁承担。
审 判 长 马广富
审 判 员 于 杰
代理
审判员 陈国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