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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231号

李红仁与李卫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李红仁,李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李红仁,又名李洪仁,男,194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桂彬、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东,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仁与被告李卫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仁以与被告李卫东本系同胞兄弟,不再进行诉讼,双方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仁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红仁承担。

审 判 长  马广富

审 判 员  于 杰

代理

审判员  陈国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