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盱眙县皓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42136-6,住所地盱眙县龙城新天地9幢1-06室。法定代表人夏明,董事长。被告朱健康,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县皓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健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县皓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皓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皓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县皓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立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