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339号原告重庆上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8023-9。法定代表人刘长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云亮,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文杰,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上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上航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上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杰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2240元,由原告重庆上航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方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