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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33号

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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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B栋)十楼1000号,组织机构代码×××1-3。法定代表人曹世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二春,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9。法定代表人秦林军。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 � 哲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书 记 员 莫  莹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