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B栋)十楼1000号,组织机构代码×××1-3。法定代表人曹世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二春,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9。法定代表人秦林军。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 � 哲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书 记 员 莫 莹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