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66号
原告:黄玉萍,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王惠明,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玉萍诉被告王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蒲春枝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帅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