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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66号

黄玉萍与王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玉萍,王惠明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66号

原告:黄玉萍,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王惠明,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玉萍诉被告王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蒲春枝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帅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