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赛西雅拉,女,55岁,蒙古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镇乌兰新区,牧民。被执行人宝日巴斯迪,男,50岁,蒙古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乌兰新区,无业。被执行人图娜拉,女,50岁,蒙古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乌兰新区,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赛西雅拉与被执行人宝日巴斯迪、图娜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前执字第912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石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