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695号
原告:余定勇,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重庆晋愉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C2-06-2/01号地块-2-2,组织机构代码09123885-7。
法定代表人:余胜,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岚,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与被告重庆晋愉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建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